焦点日报:安徽:充换电设施纳入房地产规划和验收标准 住宅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30%

2023-06-27 09:57:52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6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与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了要求,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验收标准;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配建必要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纳入高速服务区评价内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停车场应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用车充电需要。


(资料图片)

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各市要按照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的要求,对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深度摸排,分区域、分场景、分使用对象,建立基础信息台账。要综合分析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情况、推进措施、存在问题,找准在区域分布、充换电设施利用率、监管机制、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痛点堵点,为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二、抓紧编制建设方案。各市要结合摸底情况,科学预测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充换电需求,明确2023—2027年各类充换电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充电容量等关键指标,以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或修改完善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电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三、加大公共区域配建力度。各市要扩大充换电网络覆盖范围,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力度。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验收标准;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配建必要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纳入高速服务区评价内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停车场应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用车充电需要。

四、改善居住社区充电条件。各市要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对住宅小区内拥有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的新能源汽车用户,物业服务公司要配合其安装充电设施,确因安全、消防及电力容量等原因无法安装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做好解释工作。针对存量少、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住社区,要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车位,要允许第三方充电运营公司“统建统营”。各市要创新思路,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五、推动乡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各市要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要重点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市、卫生院、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区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因地制宜推动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以及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要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将充电设施用电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

六、创新建设模式。各市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的建设模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市合作、整体打包、肥瘦搭配”试点,加强与省充换电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其他市场主体合作,一体推进市、县、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综合测算选址布局收益,采取优势选址与保障性选址搭配建设的方式,弥补保障性运营收益。

七、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各市要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健全省市协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优化建设审批、备案管理等手续,加大用电、用地保障力度,鼓励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各市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辖区内现有和拟建运营的充换电站、充电桩和已建市级平台全部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推动充换电运营企业与省级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全省“充换电一张网”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

各市要把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的有力支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充换电基础设施“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6月30日前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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