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时代的法律㉗
(资料图片)
吴志攀作品
法律应顺民意,合民情。顺应民意、符合民情的法律是历史潮流,也是必然的、不可违背的
最近,网上有两个短视频,网民比较关注,而且是非分明。虽然这些短视频部分涉及法律,但还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律问题。网民们的表现好像是社会道德“评审员”,对这些短视频所反映的情况,作出了几乎“一致性”的裁定。而我深知,在网上看到“一致性”表达,是不常见的。这种情况在有互联网之前,过去我也只是在涉及法律主题的电影中看到过。例如,法庭上的陪审团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定,要么是一致肯定,要么是一致否定。现如今,网民正在扮演类似的角色。
接下来,不妨先来简单回顾一下这两个短视频——
对“人性恶”的裁判
某高校一名女硕士生在地铁上怀疑一位大叔“偷拍”,于是她强行检查了对方手机,并没有发现照片或视频。这个“冤枉好人”的故事本来到此结束,对方也没有要求她怎样,但这位女硕士居然在网上公开了对方的照片,还发表了对大叔不利的话语。这给大叔的名誉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最后,大叔的儿子不得不找到派出所要求依法处理。经过派出所调查,这位大叔确实是无辜的。这位女硕士于是在派出所给大叔道歉,哭诉自己如果因此被学校开除,前途将不堪设想等。
在这个短视频事件中,是否追究诽谤者的责任,权利在被害人大叔一方。如果被害人大叔告到法院,这也可以成为一个利用网络短视频“诽谤”的案例。因为有派出所的处理结论,证据充足、事实清楚,这位女硕士败诉无疑。不过,现在的情况是,这位大叔没有告到法院,女硕士在派出所表示道歉,大叔和家人也就不再追究了。
但是,网络上此事引发的风波依然没有平息。有女硕士生的知名校友在网上发短视频,向被女硕士诬陷的大叔表示道歉。一些校友则在网上要求学校开除这样品行不端的学生。由于学生与学校有天然的联系,网民后来的关注点已经转移到校方,等待校方对该生的处理结果。
学生与学校是“一荣俱荣,一辱俱辱”的。学校因为学生做好事而面有荣焉,也因为学生在外面捣蛋而灰头土脸。学校的名气越大,被社会关注度就会越高。当关注高的学校学生出现这种网络热点问题时,学校更容易成为网络关注的对象。而且学校处理学生的情况更难以决断。学生还是年轻人,学校常常需要为学生的将来考虑。虽然学生已经达到承担法定责任的年龄,但毕竟学生年轻,如果能挽回学校就会尽可能挽回,宁可校方蒙受一些名誉的损失。这是学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学校与企业不同,但大国企与职工也是共荣辱的关系。正如前不久四川成都太古里“牵手门”被街拍的那位男士,刚好是某大国企下属公司的高管。因此该国企在第一时间作出决定,对这位下属公司高管撤职调查,将涉事女职工停职调查。
“牵手门”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只涉及道德问题。一般来说,道德问题也需要经过初步调查,然后再作出处理不迟。但是,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太快,对国企名誉影响巨大,于是企业便采取“以快对快”的处理方式,这也是企业适应互联网发展特点的一种应急处置方式,况且企业也有权处理,无可厚非。上述女硕士所在的实习企业也是在第一时间内宣布解除其实习合同。
相比企业的处理速度,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就要慎重得多,在时间上也会缓慢一些。这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如果学生违法情形严重,被法院依法判决。学校就会依照判决书的内容,很快作出开出学籍的决定。
对“人性善”的裁判
另一个短视频是:前不久,阿根廷国家队在北京新工体与澳大利亚队进行友谊赛的过程中,有一青少年球迷跑进球场拥抱梅西。多名保安见状跑上来阻止,这位青少年球迷转身跑开,保安们在后面紧追,想要抓住他。后来,这位球迷被多名保安抬走。
这位青少年球迷的举止肯定是违反球场管理规定的,属于违规行为。违规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这次网民们却“一边倒”地为这位跑得快、机智,还满脸微笑的青少年球迷欢呼雀跃。
大家都非常喜欢这位球迷,因为他为这场比赛增添了一个意想不到的“花絮”:中国球迷原来也可以这样“勇敢”和“出彩”的,原来以为只有外国球迷才可以。还有一些网民呼吁体育管理部门不要处罚这位青少年球迷,因为他实在太可爱了。工人体育场这次也表现得确实“宽容大度”,并没有处罚这位青少年球迷,保安们把他抬回到观众席,让他回到座位上便了事。
球迷追星过激表现行为,也是在国际体育比赛上常见的事。还有一次,是一个3岁孩子竟然跑到比赛场上,孩子的妈妈也追着跑到了场上。母子在场上追逐了一会,妈妈才终于抱住孩子。球员们此时都停下来观看,裁判也暂时中断比赛。直到妈妈抱回孩子,比赛才继续进行。此时,全场对这可爱的孩子,对这位伟大的母亲,对所有富有爱心的运动员和裁判员都给予了热烈的掌声。那时的掌声之热烈,不亚于球员进球的时刻。这掌声是观众对人性之善的肯定。
必须提及的是:事后,北京朝阳警方对上述青少年球迷行政拘留,并责令他在未来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这位小伙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歉意,网民对警方依法行拘表示理解。因为如果在体育比赛中不断有球迷或粉丝冲入赛场与偶像合影,那体育比赛就难以顺利进行下去了。所以,尽管网民们都喜欢这位小伙子,但喜欢是一码事,违法是另一码事。一码归一码,两者不能混同,也不能替代。
网民正在成为人性善恶的“裁判官”
互联网成为让网民各自表达对善与恶态度的平台。短视频在这个平台上的展现,其中有人性善的一面,也有人性恶的一面。网民都是有血有肉的人,看着这些短视频时,不可能无动于衷,一定会有所反应。许多网民用语言文字、各种表情包、动图等,表明自己的态度:支持或反对,喜欢或厌恶,同情或不理解,兴高采烈的欢呼或愤怒至极的痛骂等。这些都是人之常情,有感而发。
上述两个短视频产生的影响,使我联想到外国法律上的一些制度设计。例如,陪审团就是“让你的邻居们对你所作所为来作评判”的一项法律制度。如果你的邻居们都不接受你的所作所为,那么就说明,你的行为在邻居们眼里和心里都是“不可接受”的。法官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之后再量刑。如何裁决人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法律专门训练。因为这是基于邻里街巷生活中的道德判断。道德判断不需要训练,只能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养成。生活中的道德准则比法律规范存在的时间更长、更稳定,也更容易被人接受,因此也更容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自律。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律比道德的层级更高。法律也更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但是法律不能违背道德。因为道德比法律更加深入人心,已成为人们言行举止的底线。当道德与法律出现不一致时,立法机关只能修改法律,不可能改变道德。“百姓日常即道”,或者严格地说,法律不可能长久改变百姓日常生活。
个人在网络表达支持或反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会成为网民对公共事务的社会民意倾向。这既是社会大多数人的看法,也是他们对新闻事件的态度,还是一种自然发生的快速“民意调查”。这对政府决策,特别是对司法机关办案有直接的参考价值。重视民意,而不是违背民意,是政府明智的选择,也是政府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表现。
法律专业训练总是在提醒我,法律上的事不能感情用事。但是在网络图像传播时代,一些线下的司法程序明显慢了,成本也明显高了。网络上迅速表达的民意已经作出了道德裁判,法官虽然可以置之不理,但是脱离民意的判决后果将会是怎样?对于社会的影响将会是怎样?网络上的民意表达不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法治建设,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工作中应该考虑的因素吗?为此,一些司法程序是否可以加快?成本是否可以降低?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中国人的智慧已经积累了数千年。我听说先秦竹简上的《论语》中,原来有“道亦是情”这四个字,后来汉代纸质版《论语》就没有了。孔子原本的《论语》到底有没有这四个字?这是古典文献学所研究的领域研究内容,我不是这个领域的学者,没有发言权。但是,正如一部分该领域的学者所说,如果先秦竹简上有“道亦是情”,那就说明古人将“道”与“情”看成是有关联的,而非对立的。这就是说,并不是“讲法不讲情,讲情不讲法”的。
在网络时代,由于图像和短视频越来越发达,人们会更直观地看到“回放的现场”,看到“事件真实发生的全过程”,然后人们就会在网上作出各自的道德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多数人的判断是支持和肯定的,或反对与否定的。那么这就是民意、民情,法律应顺民意,合民情。顺应民意、符合民情的法律是历史潮流,也是必然的、不可违背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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